华源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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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四五”能源规划重点问题的建议: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推广应用,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数字中国建设对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能源低碳转型提速的背景下,能源规划工作呈现与之前不一样的两大特点,一是用以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与可靠的可利用技术,以及管理工作的侧重点会有所变化,需要结合新技术的应用予以梳理和分析确定;二是电力系统的重要性会进一步凸显。 一、厘清“十四五”能源规划面临的形势与定位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的推广应用,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数字中国建设对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将进一步提高,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能源低碳转型提速的背景下,能源规划工作呈现与之前不一样的两大特点,一是用以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与可靠的可利用技术,以及管理工作的侧重点会有所变化,需要结合新技术的应用予以梳理和分析确定;二是电力系统的重要性会进一步凸显。 “十三五”能源发展取得了不俗成效,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原因在于:(1)国家在能源发展与政策目标方面缺乏统筹与协调(能源板块之间,以及能源发展与环保等其他领域的要求之间),(2)国家与地方层面的职责不清晰,(3)行政管理与市场作用之间界限不清。这都是“十四五”要着力克服和避免的。 在着力推进经济及能源发展市场化的大思路下,国家能源规划(及管理)的角色,有必要尽快“退回”到对能源供应与消费会产生重大影响的约束性、综合性指标的确定上,即确定相当于“地板”或“天花板”性质的指标。比如: (1)设定化石能源消费的总量(或者比例)控制指标,完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在近期国家已经明确提出“30•60”目标的情况下,该指标的设定尤为关键,因为其直接关系到2030年碳峰值的水平,以及2030~2060年间实现碳中和的难度。 (2)能效指标,包括产品单耗(产业)、GDP单耗(地区)等。其中,分地区GDP单耗指标的设定,有必要结合国家的产业布局等宏观经济发展因素进行差异化的考量。 (3)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该指标在取消FIT等激励性政策、但完善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且其他推动能源转型的强制性措施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是很有必要的。这是确保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消纳目标的有效抓手。 (4)碳减排指标及分解,结合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的国家目标,明确能源各板块承担的责任,统筹考虑并具体制定能源电力系统实现碳中和的时间表,推动化石能源尽快实现消费达峰并逐步退出,不断降低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水平。 在能源行业各板块已经实现政企分开并启动市场化建设多年的大背景下,对能源价格问题如何考虑,个人认为是“十四五”能源规划能否达成预期效果、能否出彩的关键所在。理想的格局是:国家制定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是价格本身),并结合承受力等分析,设置出相应的价格限制(或价格区间),并可纳入上面所提到的地板或天花板规划指标体系中。其中,垄断环节的管制价格核定更科学、更能激励相关主体提高供给和服务质量,竞争性环节价格在价格区间内由市场形成。 相对于一直是规划关注重点的能源供应“源”的发展问题,“十四五”期间,对能源运输通道的规划更需要予以重视和加强。国家层面,重在加强通道建设实施中的省间协调。而具体的项目安排,宜由相关主体(比如电网公司、油气管网公司等)结合对能源资源开发潜力和未来需求情况的分析研判,提出相应的建设预案。此预案原则上与国家对管网输送价格水平的核定考量相对应/对接。 二、把握好规划实施期间的转型发展节奏 能源转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能源电力需求尚处于持续增长、供应能力相应地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国家或地区而言,能源转型的重中之重,是要在规划的(或者预期的)发展目标指导下,把握好规划实施期间的发展节奏,引导产业相对均衡地发展。尤其是对于用财政补贴等经济政策支持的产业发展,要积极而稳妥推动,兼顾现实、大局与长远。并且应该对相应的补贴额度及补贴资金来源予以分析和估计,并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表达出来。能源低碳转型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理念,重在明确发展的方向与总体趋势。现实发展中,如果加入经济承受力、公平性等社会和经济维度的考量,转型的速度肯定不是越快越好。“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2035年“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用这几个由远至近的重大节点目标倒推“十四五”能源转型的任务,会发现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不言而喻,“十四五”的能源转型成效十分关键,而且也是达成上述目标的重要窗口期。因此,“十四五”能源电力规划不仅需要回答好“十四五”期间的发展问题,更需要以终为始,研究谋划好实现“30•60”目标的基本路径,完成顶层设计。 三、促进合理能源消费与节约并举 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决策部署要促进合理的能源消费,同时必须切实有效地推行“节约优先战略”。但从长期以来的能源行业实践来看,现行格局下,能源行业的利益相关方本身更希望看到的是一种保持较高需求增长的局面。 节约优先战略的重要抓手之一是政府必须对价格放手,由市场决定价格(前期过渡阶段,可以考虑设置一定上下限区间),由市场价格驱动用能效率的提升和能效技术进步。另一个重要考量是,能源企业的收益模式不能够仅仅取决于其能源销售量的多少。建议能源消费方面的政策落脚点,要更侧重于“不能如何”,亦即对边界的规定方面,比如,对进入市场的用能产品的最低能效标准规定;对提供能源供应服务的企业的最低服务标准要求等。或者说,要更侧重于“负面清单”与“市场监管”。 随着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等间歇性电源的大规模、高比例并入电网并逐渐成为电能供应主体,长期以来为行业所熟知的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涵也需要有所提升,亦即:不能仅仅局限于对通常意义下“节能”的考量,更要注重对需求侧灵活性资源潜力的挖掘,即需方响应。从需求侧入手优化电力系统运行,以提升整个系统的能源效率和安全运行水平,是成本相对较低的选择。 四、保障能源供应与安全 一、是要正确认识能源安全问题。应基于保障供需平衡能力的评估,而不能简单地用每年的能源进口比例来衡量能源供应是否安全。保障供需平衡的能力要包括储备和应急能力。二、是要加强能源供应系统的应急能力建设。尤其有必要系统评估分布式能源资源及新型储能(包括EV)设施在提供应急能力方面的潜力,并尽早建立起相应的应急管理和市场机制(规则)。 三、是要明确电力市场各主体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权利。就电力系统而言,随着更多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系统并入电力系统,有更多利益主体(指Prosumer,即产消者,如增量配售电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用户等)进入市场,生产与消费者的界限变得模糊,并形成与传统电力系统有很大差别甚至完全不同的系统生态和利益格局。新利益格局的出现,会要求并导致电力系统的运行管理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因此,亟需通过电力市场机制及相应的监管机制等,对各利益相关方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责权利进行重新界定、调整和明确。 五、加快推进能源技术进步和体制改革 能源电力的价格形成机制是关键,前面已有所表达。就能源技术发展而言,对于应用型技术与装备,重在建立“市场导向”的发展模式。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能源电力市场的机制设计,应该基于满足系统运行要求(如为电力系统运行提供可调度性、灵活性等),来体现各种技术与装备在市场中的价值。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或综合性的行业政策必须是技术中性,要避免指向某种或者某些特定的技术或设施。 我国能源行业有众多大型国企,这是我们的国情特色。由大型国企牵头,组织社会力量开展重大前沿技术与装备研发,产学研结合,国家投入与行业(及社会)资本结合,或许是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打好能源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的有益尝试。要加强基础研究、注重原始创新,尤其是在跨学科的基础科研方面,国家需要加大组织和投入力度。六、加强多类规划的衔接 加强规划衔接,是各级政府必须尽早做好的功课。尤其是在各种区域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中,应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把能源供应与消费问题“要素化”——也就是说,在这些规划编制工作中,应该包含能源供应及基础设施建设子规划;在能源子规划中,要把能源设施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有机衔接起来进行统筹规划。比如,在城乡建设中,对垃圾处理项目的能源资源化利用问题,应该要纳入其能源子规划的编制之中。这应是坚持系统观念的重要体现。
6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698号)。 其中明确,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利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企业能效碳效水平应提尽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升。2028年起,结合实际视情进一步拓展实施范围,增加其他行业压茬推进,各地区可结合工作需要先行有序开展。 此外文件还明确,充分发挥节能降碳标准牵引倒逼作用,能效未达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限定值和基准水平的项目,应于2028 年底前完成改造,力争达到标杆水平,不能按期完成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按规定淘汰关停;能效优于基准水平的项目,应按要求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 原文如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国资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决定组织开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既有利于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提质升级。各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扎实推动落实。二、重点行业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规模大、强度高,是提高能效、压减煤炭消费、降低碳排放的重中之重。2026年起,以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甲醇、煤电等9个行业为重点,利用3年时间全面实施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企业能效碳效水平应提尽提,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升。2028年起,结合实际视情进一步拓展实施范围,增加其他行业压茬推进,各地区可结合工作需要先行有序开展。 三、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大引导支持力度,持续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强对节能降碳改造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节能降碳主体责任,积极实施节能降碳升级改造,加快形成实际的节能、减煤和降碳成效。
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 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解读文件指出,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需要能源主管部门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角度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推进电网项目投资管理分级分类、规范高效开展。同时,新一轮输配电价核定已全面展开,输配电定价相关办法明确了纳入输配电价的电网投资需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必要投资管理程序。在此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改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以下为解读全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 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当前,电力行业从高速增长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建输变电工程投资需求放缓,技术改造、自动化、信息化、客户服务等领域投资占比逐步提升。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需要能源主管部门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角度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推进电网项目投资管理分级分类、规范高效开展。同时,新一轮输配电价核定已全面展开,输配电定价相关办法明确了纳入输配电价的电网投资需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必要投资管理程序。在此背景下,2020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体现,从统筹规划、投资管理和事后评价三个环节入手,进一步明确了电网项目规划投资相关要求。现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解读。一是加强电网规划与电力体制改革的衔接。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确定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通知》一方面体现了电网规划与输配电价监管的有效衔接,要求电网规划充分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合理论证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体现了电网规划与电力市场建设的有效衔接,要求电网规划要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市场化原则,遵循市场主体选择,合理安排跨省跨区输电通道等重大项目。二是优化调整电网规划覆盖范围。为实现电网规划对提供输配电服务所需投资的合理覆盖,与输配电价核定政策进一步衔接,《通知》将电网规划覆盖范围按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适度扩展。电网规划项目从原有的基建项目扩展为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两类,项目类型进一步涵盖输变电工程、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以及合理的运营场所和生产工器具等。其中,信息化、智能化主要包括电网通信、自动化、智能终端及信息化业务应用等内容;客户服务主要包括与用户相关的电能计量、服务渠道、终端应用等业务;运营场所主要是与输电业务相关的生产运行及供电服务等场所;生产工器具主要是为保障电网生产服务的必要辅助设备。三是明确电网规划编制深度规定。明确对于110(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以便于纳入相应的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对于其他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明确规划期内的建设规模,有利于规划期内对电网投资进行预估;考虑到各省级电网规模的差异性,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确定各省电网规划编制深度。四是规范电网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纳入规划的各类电网项目按规定履行手续,推动实现电网项目分级、分类开展投资管理。同时强化定额测算核定、造价管理等工作对电网投资成本控制的作用。五是开展电网项目动态监管。考虑到电网行业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且具有网络型自然垄断属性,《通知》要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电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规划外新增的不确定性较大、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国家政策性专项或其他重大变化,规划编制部门可按程序对规划项目进行调整,相关单位按照决策部署和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实施。六是加强事后分析评估。《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评价方法,建立科学合理、各方共识的投资成效评价标准,围绕规划落实情况、实际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同时,对于输变电项目功能定位变化情况及时作出明确,为输配电价核定提供依据。